压力管道元件制作单位安全注册与治理措施
(2000年1月7日,质技监局锅发[2000]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作单位(以下简称制作单位)安全注册工作,加强对制作单位的安全监察,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巧监督部分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治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生产《规定》所属范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作单位,应按产品组别、品种和安全注册级别(见附件一),接收安全注册。
第三条 取得安全注册资格的制作单位,由质量技巧监督行政部分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制作单位安全注册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格局见附件二),并授权应用“安全标记”(样式见附件三)。
安全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制作单位应向颁发证书的质量技巧监督行政部分提出换证申请,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未批准换证的,取消其安全注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书,结束应用安全标记。
安全注册的制作单位和取消安全注册资格的制作单位由国家质量技巧监督局同一向全国颁布。
第四条 获得安全注册的制作单位应接收各级质量技巧监督行政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巧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制作单位条件
第五条 制作单位必需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生产需要的技巧力量;
(三)拥有满足生产请求的生产设备;
(四)建立、健全适应生产需要的质量系统;
(五)有一年以上生产(试生产)符合尺度请求的安全注册范畴内产品的经历。
第六条 制作单位应拥有适应生产和治理需要的技巧力量。技巧员职称以上的职员应占必定的比例,至少应占制作单位职工总数的8%,且不少于3人。各类制作单位材料验收、焊接、加工成型、无损检测、理化实验、热处理等工作,一般应由有关技巧职员分工负责质量把持工作。其中无损检测职员、焊工应持有质量技巧监督行政部分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 制作单位应有适应生产的厂房、场地、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一般应满足下列请求:
(一)拥有的生产厂房应与产品制作加工的需要相适应,具有存放压力管道元件制作用原材料和成品元件的专用库房、场地,能满足防锈、防机械损伤、防混料和原材料区域标识的需要;
(二)产品有承压焊接接头的,应有适应生产需要的完好的焊接设备、配套焊接帮助设备及烘干、保湿设备和焊材专用库房;
(三)应拥有适应生产需要的铸造、铸造、机械加工、冷热成型、热处理等设备和工装;
(四)请求产品在厂内做耐压实验、气密性实验或其它安全性能实验的,应拥有相应的场地、设备、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由制作单位进行原材料、产品无损检测和理化实验的,应拥有相应的场地、仪器设备;
(六)应有产品德量技巧档案长期保管的条件;
(七)生产特种管道元件的,应有所需的专用设备。
第八条 制作单位应完成产品的重要生产工序,并负责进行影响安全质量的重要项目标检验工作。需要外协的零部件、生产工序或检验工作应与协作单位签定协作合同,在协作合同中提出质量把持请求及验收请求(必需有供给符合制作单位质量把持请求的质量证实文件的请求)。在签定外协合同前,应对协作单位进行评价和认可,保留好评价与认可记录。制作单位应建立并保持外协单位名录,并将该名录纳进质量手册。在生产中,要对外协单位定期评价。外协单位的工作质量及产品德量由制作单位对用户负责。
第九条 制作单位除应具备上述基础条件外,还应具备专项条件。专项条件在安全注册实行细则中规定。
第十条 制作单位应做好元件制作质量治理工作,联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作安全技巧和安全治理的请求,参照GB/T19000—IS09000系列尺度选择合适本单位的质量系统模式。制作单位的元件制作质量治理必需由最高治理者领导,最高治理者授权的治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行和保持质量系统。治理者代表及其他从事与安全质量有关的治理、履行和验证工作的职员必需在制作单位安全注册审查过程中接收考核。
制作单位必需编写质量手册、质量系统程序、作业领导书、表格和报考等质量系统文件,规定有关职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白各项工作的尺度。
第十一条 制作单位应对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制作和检验过程制定把持措施。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注册工作程序包含:申请、受理、初审、产品型式实验、联审、审核批准、发证及通告。
第十三条 制作单位安全注册分为***和B级(级别划分方法见附件一)。需进行***安全注册的制作单位应向国家质量技巧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省级质量技巧监督行政部分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安全注册申请,填报《压力管道元件制作单位安全注册申请书》(格局见附件四)和《企业情况表》(格局见附件五),同时抄送省、地(市)级质量技巧监督行政部分安全监察机构。
需进行B级安全注册的制作单位应向当地省级或省级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巧监督行政部分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全注册申请,填报《压力管道元件制作单位安全注册申请书》和《企业情况表》。向省级质量技巧监督行政部分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同时抄送当地地(市)质量技巧监督行政部分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质量技巧监督行政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称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应在四十五天内向基础符合本措施第二章请求的制作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格局见附件六)。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机构,不予以受理;
(一)不符合本措施第五条规定的;
(二)学会、协会、咨询公司等单位;
(三)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的单位;
(四)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作单位安全注册及压力管道安装允许证评审工作的评审机构;
(五)其它不符合《规定》和本措施请求的单位。
第十五条 制作单位接到受理机构发出的受理通知后,应约请一个经国家质量技巧监督局认可的压力管道元件制作单位安全注册评审机构,对制作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前,评审机构应向受理机构备案。制作单位应按《规定》、本措施和评审细则进行自查,自我评价合格后,进行初审。
初审由评审机构组织进行,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巧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组成,审查组职员应根据制作单位实际情况派出,不得超过4人。审查组长应由具有五年以上评审经历的职员担负。
初审时要全面审查制作单位应具备的基础条件、专项条件。重点是对治理者代表的考核、质量系统的建立及运转情况的检查、有关专业职员技巧程度和对质量工作的把握情况的考核、产品德量情况的检查。评审机构应将初审情况及发明的标题写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时报送受理机构。
第十六条 产品型式实验在初审结束落后行,需要进行型式实验的产品,制作单位应约请一个经国家质量技巧监督局批准的产品型式实验机构进行型式实验。制作单位有型式实验条件的,可由型式实验机构在制作单位进行型式实验。型式实验机构应在收到型式实验申请后15天内安排型式实验。型式实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产品尺度进行,非尺度产品的型式实验项目和实验方法由型式实验机构断定。型式实验结束后,应及时出具型式实验报告。型式实验报告内容包含:设计材料审查成果和型式实验成果。型式实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给委托给单位,一份给评审机构,一份报受理机构,一份留型式实验机构存档。
安全注册前,产品已经型式实验合格的(由国家质量技巧监督局认可的国家级质检中心或已获认可的型式实验机构进行的型式实验,且有符合请求的型式实验报告),可认可原有型式实验报告,免做相应的型式实验。
第十七条 联审应在初审通过和型式实验合格落后行,由评审机构协助受理机构组织,审查组由受理机构代表、评审机构的评审职员和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审查组人数不得超过5人,审查组组长由受理机构代表担负。制作单位所在地质量技巧监督行政部分安全监察机构应派1名代表参加审查工作。
联审应重点审查初审时发明的标题的整改情况,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查并考核评审机构的评审工作情况。联审结束时,审查组应出具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包含: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专业小组审查看法、审查的品种范畴、审查组评定看法、审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工作单位、技巧职称、职务)等。
审查组评定看法分为具备条件、基础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
(一)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的组别、品种所需要的制作单位条件,可评为具备条件。
(二)基础具备条件
对建立了质量系统,治理者代表考核合格,具备应有技巧力量,拥有必要的生产设备,但质量系统运转中尚存不足的单位,可评为基础具备条件。
(三)对不符合(一)或(二)的单位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第十八条 对具有全国产业产品生产允许证或锅炉压力容器制作允许证,且制作单位向受理机构申请简化审查并经批准的,可简化工厂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应及时汇总工厂审查的初审报告、型式实验报告、联审报告、整改确认报告等形成综合材料,经评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 对具备条件的及型式实验合格的单位,受理机构在收到综合材料后45天内,经审核,报质量技巧监督行政部分(以下简称注册机构)批准,颁发安全注册证书。
对基础具备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原评审机构组织复查,复查时,当地地(市)级质量技巧监督行政部分安全监察机构派代表参加,整改合格后由评审机构出具整改确认报告。
对不具备条件和基础具备条件但整改分歧格的,由受理机构将审查结论通知申请单位。该单位可在两年之后重新申请安全注册资格。
安全注册证书一式六份(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正本及一份副本发给制作单位,其余副天职别由国家、省、地(市)质量技巧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和评审机构存档。
第二十一条 省级注册机构应在每年十仲春三十一日前将取得安全注册证书的制作单位名单及批准范畴,报送国家质量技巧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国家质量技巧监督局定期同一颁布取得安全注册证书的单位名单及批准范畴。
第四章 治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实验:
(一)新产品投产前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二)正式投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检验等方面有影响安全质量的重大转变时;
(三)结束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时;
(四)安全注册评审或换证审查请求时;
(五)产品安全质量有标题,有关安全监察机构或用户请求时。
第二十三条 经安全注册的制作单位,若因新产品开发其生产的产品超出原批准范畴时,应在试生产前向相应的受理机构提出增项申请报告。受理机构应按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受理,评审按第三章初审的方法进行。评审时,受理机构或当地质量技巧监督行政部分安全监察机构可派代表参加。需要进行型式实验的,评审之前应由型式实验单位进行设计审查并按尺度请求做产品型式实验。评审内容重点为:审查质量系统是否笼罩新产品,审查补充的程序文件和作业领导书,检查实行情况等。
评审机构在评审后应出具评审报告,报受理机构。对审查合格的,注册机构按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请求予以注册及通告。
第二十四条 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经安全注册的制作单位应向原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一)制作单位应向原受理机构递交换证申请。受理机构应在收到换证申请之日起45天内发出换证受理通知。制作单位收到换证受理通知后,约请一个评审机构对换证工作进行评审。
(二)换证审查的组织及审查组职员组成应按联审的请求进行。换证审查内容重要为:重要典范产品型式实验报告、评审机构年度评审报告、典范产品技巧档案、质量系统运转情况、生产设施变更情况及产品德量信息反馈情况等。
(三)换证审查组应出具审查报告,评审机构应形成综合材料,报受理机构。对审查合格的,注册机构按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请求注册和通告。
第二十五条 对经安全注册的制作单位,每年由当地地(市)级质量技巧监督行政部分安全监察机构与原评审机构共同进一次抽查,由评审机构出具抽查报告。抽查重要内容为:质量系统的实行情况、用户安全质量反馈情况以及履行本措施的情况等。报告一式四份或五份,一份交制作单位,一份交当地(市)级质量技巧监督行政部分安全监察机构存档,一份交评审机构存档,一份报送注册机构。当注册机构为国家质量技巧监督局时,另报一份给省级质量技巧监督行政部分安全监察机构。
呈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原注册机构批准,立即按联审的请求重新组织评审:
(一)有生产安全质量分歧格产品投诉的;
(二)制作单位生产车间地址转变的;
(三)生产场地、生产设备有重大转变的;
(四)安全监察机构请求的。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巧监督行政部分安全监察机构对经安全注册的制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发明的标题要及时提出安全监察看法,责令改正。属于下列情况(一)、(二)、(三)的,经国家质量技巧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其安全注册资格,属于下列情况(四)、(五)的,视情节的轻重,可提请原评审机构对其进行重新评审或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其安全注册资格:
(一)超出批准范畴应用安全标记的;
(二)将安全注册证书或安全标记扩散给其它单位的;
(三)质量治理不严,售出的注册产品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经济丧失的;
(四)企业领导违背质量系统文件规定,强令分歧格注册范畴内产品出厂的;
(五)治理者代表玩忽职守,致使质量系统严重失控的。
第二十七条 经安全注册的单位,应严格履行本措施及压力管道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技巧尺度,不断完善质量系统,提高产品德量,保证为用户供给符合安全请求的产品以及产品技巧文件和材料,在生产经营中严禁从事下列运动:
(一)涂改、转让或出卖《压力管道元件制作单位安全注册证书》和“安全标记”;
(二)向未经安全注册的单位供给注册产品德量阐明书、合格证或产品铭牌。
当呈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十五天内向原注册机构、当地地(市)级质量技巧监督行政部分安全监察机构和评审机构备案:
(一)调换法定代表人或治理者代表;
(二)质量手册改版;
(三)工厂名称、地址转变。
第二十八条 质量技巧监督行政部分没有严格按照本措施规定考核发证的,上级质量技巧监督行政部分应当及时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发证资格,并对外颁布。被结束发证资格的质量技巧监督行政部分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对发证、考核工作进行整理。结束发证期间,相干发证、考核、治理工作由上一级质量技巧监督行政部分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用语:
(一)压力管道元件系指连接或装配成压力管道系统的组成件。包含管子、管件、法兰、阀门、补偿器、阻火器、密封件和支吊架等;
(二)型式实验对于尺度产品系产品尺度中规定的型式检验。对于非尺度产品系指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和实验,具体项目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型式实验机构断定;
(三)安全注册系指产品符合安全质量请求的制作单位向规定的质量技巧监督行政部分登记备案。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发给注册证书和授权应用安全标记的过程;
(四)产品技巧文件及材料指有关安全技巧规程和有关尺度规定的或用户在合同中规定的技巧文件及材料。
第三十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作单位安全注册证书》由国家质量技巧监督局同一印制。
安全标记由注册机构授权制作单位按附件三规定的样式制作。安全标记的应用方法,由制作单位于评审机构在初审时断定,并形成文件上报注册机构。
第三十一条 制作单位应向注册机构、评审机构及型式实验机构交纳有关用度。具体措施由国家质量技巧监督局会同有关部分制定。
第三十二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作单位安全注册评审细则由有关评审机构提出,国家质量技巧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由国家质量技巧监督局说明。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压力管道元件制作单位
安全注册产品组别、品种及安全注册级别的划分
组别
品种
典范产品
安全注册级别
A
B
第
一
组
压力管道用金属管子、管件、法兰、支吊架
金
属
管
子
1.无缝钢管
公称压力≥6.4MPa或公称直径≥250mm
其它
2.焊接钢管
公称直径≥250mm
其它
3.有色金属管
全部
无
4.铸铁管
无
全部
金属管件
法兰
紧固件
支吊架
5.无缝管件
公称压力≥6.40MPa且公称直径≥250mm
其它
6.有缝管件
公称压力≥6.40MPa且公称直径≥500mm
其它
7.锻制管件
无
全部
8.铸造管件
无
全部
9.钢制法兰
无
全部
10.紧固件
无
全部
11.支吊架
无
全部
第
二
组
压力管道用非金属管子、管件、法兰
管子
管件
法兰
1.非金属材料管
全部
无
2.非金属材料管件
3.非金属材料法兰
第
三
组
压力管道用阀门
1.安全阀
全部
无
2.调压阀
全部
无
3.闸阀
4.球阀
5.蝶阀
6.截止阀
7.止回阀
公称压力≥6.4MPa或
DN≥500mm
其它
8.非金属材料壳体阀门
全部
无
9.其它特种阀门
全部
无
第
四
组
压力管道用膨胀节及波纹管
1.金属波纹膨胀节
1.公称压力≥2.5MPa且公称直径≥500mm
2.公称压力≥0.6MPa且公称直径≥1000mm
其它
2.其它型式金属膨胀节
公称压力≥2.5MPa且公称直径≥500mm
其它
3.非金属材料膨胀节
全部
无
4.金属波纹管
无
全部
第
五
组
压力管道用密封元件及特种元件
1.金属密封元件
全部
无
2.非金属密封元件
全部
无
3.防腐管道元件
全部
无
4.阻火器
全部
无
注:1.上表不能包含的压力管道元件制作单位的安全注册,一律视为B级。
2.只要产品中有一项达到***安全注册条件,则应按***进行安全注册。
3.安全阀包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用安全阀。
附件二:压力管道元件制作单位安全注册证书
(国徽)
压力管道元件制作单位安全注册证书
编号:
(制作单位名称):
地址:
经审查,符合《压力管道元件制作单位安全注册与治理措施》规定的安全注册条件,予以注册发证,并授权应用安全标记AZ。
安全注册范畴:
评审机构:
评审报告编号:
注册证书有效期至:
授权签订人: 发证机关(印章)
发证日期:
附件三:安全标记
一、安全标记样式如下图所示。
二、安全标记的大小可根据元件的大小按必定的比例断定,但最小高度应小于5mm。
三、安全标记的应用:
取得安全注册的单位必需在安全注册范畴内的每个压力管道元件标出制作辨认标记和安全标记。标记应标在明显可见的地位,且工整、明白。
图安全标记式样
附件四:压力管道元件制作单位安全注册申请书
我单位(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申请下列范畴的压力管道元件制作单位安全注册资格,请予以受理。
组别
品种
典范产品
级别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附件五:企业基础情况
1.基础概况
填表时间: 年 月
制作单位全称
企业性质
行业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技巧职员
设计生产才能(吨/年)
2.压力管道元件制作质量系统职员情况表
姓名
质控系统
职称、职务
专业
文化程度
备注
3.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作的技巧职员情况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学 历
技巧职称
职 务
从事专业
无损检测职员情况
探伤方法
人数
级别射线(RT)
超声波
(UT)
磁粉
(MT)
渗透
(PT)
合计
人数
Ⅲ
Ⅱ
Ⅰ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作的持证焊工职员情况
姓 名
性 别
焊接工龄
合格项目
有效期限
证书编号
4.制作设备及检测设备
名 称
型 号
台 数
类 型
备 注
注:设备类型分机加工、板金、起重、焊接、热处理、铸造、铸造、成型、实验检测等类。
附件六:压力管道元件制作单位安全注册受理通知书
压力管道元件制作单位安全注册受理通知书
编号:
:
你单位《压力管道元件制作单位安全注册申请书》收悉,经研究批准你单位的申请。
请你们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作单位安全注册与治理措施》的请求认真准备。
你单位可以约请有资格的评审机构和型式实验机构,对你单位进行审查并对产品进行设计审查和型式实验。
受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